修订后条文 | 原条文 | 说明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 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1.条文顺序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 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